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1日訊 近日,國家文物局公布了《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指出,國有館藏文物退出是指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退出本單位藏品序列并注銷文物賬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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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暫行辦法》,擬退出的館藏文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老化、腐蝕、損毀等原因造成文物無法修復且無繼續(xù)保存價值;(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滅失;(三)被鑒定為無文物價值的現(xiàn)代復仿制品;(四)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進行交換、調撥;(五)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終止或合并;(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規(guī)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為退出館藏的文物建立專項檔案,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于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于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專項檔案應當保存75年以上。
以下為相關決定原文:
國家文物局關于公布《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文物博發(fā)〔2018〕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6月19日國家文物局第18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文物局
2018年6月29日
以下為《暫行辦法》全文:
《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的管理,促進文物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館藏文物退出(以下簡稱“文物退出”),是指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退出本單位藏品序列并注銷文物賬目的行為。
第三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范圍內文物退出的監(jiān)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文物退出的管理。
第四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從嚴掌握、謹慎執(zhí)行。擬退出的館藏文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蝕、損毀等原因造成文物無法修復且無繼續(xù)保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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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昏b定為無文物價值的現(xiàn)代復仿制品;
。ㄋ模┰趪形奈锸詹貑挝恢g進行交換、調撥;
。ㄎ澹﹪形奈锸詹貑挝唤K止或合并;
。┓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組織專家組對擬退出的館藏文物的基本情況、退出理由、退出后的處置方案等進行評估,并經本單位理事會或者集體研究同意。
第六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接受捐贈的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按照與捐贈人約定的協(xié)議辦理;無約定協(xié)議的,應當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
第七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guī)定,對擬退出的館藏文物履行備案或審批程序,并將擬退出的館藏文物的基本情況、退出理由、退出后的處置方案等在本單位網站及所在地主要報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示時間不少于30個工作日。
第八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應當在公示結束后,于實施退出行為30個工作日前,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于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于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報告或者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理事會或者集體研究意見;
。ㄈ^藏文物退出后的處置方案,如屬調撥、交換,應附相關意向書;
。ㄋ模┩顺龅酿^藏文物的檔案復印件;
。ㄎ澹┕厩闆r。
第九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相關備案材料予以核查。對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停止文物退出。
因本辦法第四條(一)、(二)規(guī)定情形擬將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在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核查后,啟動文物退出程序。屬于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在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核查后,啟動文物退出程序。屬于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在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核查后,啟動文物退出程序。
第十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所取得的補償或收入,應當用于博物館事業(yè)發(fā)展。
第十一條 因本辦法第四條(一)規(guī)定情形作退出處理的館藏文物,應當優(yōu)先提供給教學及科研單位保管使用。
第十二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館藏文物作退出處理后的賬物處置,應當按文物保管和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為退出館藏的文物建立專項檔案,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于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屬于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逐級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專項檔案應當保存75年以上。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