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為了銷量不得不降價賣貨,卻因此被丈夫辱罵;主播為了給粉絲低價折扣,自掏腰包補齊差價……從去年開始,這樣的場景就出現(xiàn)在快手的一些網(wǎng)紅直播間中,部分主播在PK或連麥過程中,通過惡意砍價、吵架、辱罵、演戲等方式,誘導粉絲購買劣質(zhì)電商團伙的商品,嚴重影響了用戶的購物體驗、觀感體驗,損害消費者利益;诖,快手日前對部分主播作出停止直播14天的處罰。(8月4日《法治日報》)
真可謂是“直播賣貨,全靠演技”——在主播與商家的連麥中,主播強硬要求賣家降價,經(jīng)過一番“腥風血雨”的討價還價后,賣家豪氣妥協(xié);夫妻或情侶一類的商家中,一方發(fā)脾氣故意要以低價格賣貨,另一方面卻辱罵對方;主播拼命向商家砍價,砍不下來后憤而表示“自掏腰包補齊差價”,以便給粉絲創(chuàng)造低價折扣……這些讓人“感動”的賣貨細節(jié),原來很多只是演戲。這讓知道真相的消費者情何以堪?
以這些不光彩手段誘導粉絲購買商品,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恐怕也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按照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quán)益行為處罰辦法》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就是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而“直播帶貨”演變成“演戲賣貨”,自然屬于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在“演戲賣貨”這類消費欺詐中,主播收獲了打榜的錢以及與商家合作的費用,商家以不錯的價格賣出商品,有的還是劣質(zhì)商品,而粉絲則成為被“套路”的消費者,因為信息不對稱,還以為商家吵架、主播砍價等跌宕起伏的“劇情”是為自己好,這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受損。因此,電商平臺有義務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因為營造一種公平、協(xié)作、善治的網(wǎng)購環(huán)境,是平臺的職責所系。
當然,治理“演戲賣貨”不能止于平臺自罰商家,還需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大監(jiān)管力度。平臺給予封禁直播的處罰時間有限,被封禁期間可以上傳短視頻,解禁后又可以直播賣貨。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暢通舉報機制,對每起“演戲賣貨”加大執(zhí)法力度,讓相關平臺、主播和商家多交“學費”。普通消費者可能難將“演戲賣貨”和營銷完全區(qū)分,相關部門不妨細化直播賣貨的規(guī)矩與制度,防止打擦邊球。
每個消費者也應當擦亮眼睛。隨著“直播帶貨”興起,貨不對板、質(zhì)量堪憂、售后維權(quán)難等投訴逐漸增多,早就應該讓我們長教訓。在“演戲賣貨”中,主播與商家花那么大的力氣“飚戲”,肯定是“無利不起早”,當商品的價格砍成所謂的“骨折價”,那么就要小心了。一些消費者對于“演戲賣貨”并不買賬,質(zhì)疑“在哪里請的演員”“沒演好”等,就是明智的。別忘記了春晚小品《賣拐》中的那些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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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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