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8日訊 為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近期,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印發(fā)了修訂后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保護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保護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國家財力情況核定。保護資金由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職責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負責測算基礎數(shù)據,對數(shù)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負責審核申報文件和提出保護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監(jiān)督指導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績效管理。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guī)定,會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確定中央部門、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tǒng)稱。┍Wo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對保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指導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根據《辦法》,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分為重點項目補助和一般項目補助。其中,重點項目補助用于國家級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建設,入選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冊項目的履約保護,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共同確定實施方案的項目;一般項目補助用于其他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記錄,研培計劃等。
《辦法》規(guī)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測算標準為每人每年2萬元,地方可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確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結果和財力情況,適當增加或減少中央補助。其中,對傳承活動評估結果優(yōu)秀的傳承人,增加中央補助不超過測算標準的25%;對傳承活動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傳承人,不得安排傳承活動中央補助。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測算標準為每個40萬元,地方可根據實際工作開展和財力情況,統(tǒng)籌安排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同一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5年內只安排一次。
修訂后的《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敦斦 文化部關于印發(f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45號)、《財政部 文化部關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6〕29號)、《財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8〕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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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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