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這是對消費者網購“后悔權”的再次強調,進一步加強了新業(yè)態(tài)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不滿意就退貨,逐漸成為一種消費常識。特別是網購時代,退換貨更是常有的事,而且現(xiàn)在在很多平臺上處理起來很便捷。商品有瑕疵可以退,有色差可以退,型號不符可以退,質量不好更可以退。與線下消費相比,網購時僅憑圖片、視頻、文字等信息,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無理由退貨,這是法律賦予網購消費者交易反悔權利的最大特點,為的是最大限度保障消費公平和交易平等。在不能現(xiàn)場查驗商品質量、貨比三家的條件下,消費者收貨后再對所購買的商品進行二次評估,其實這也是消費行為的“冷靜期”。消費者要是一味無理由退貨并要求退款,相信很多商家并不樂意。出于對商品完好度的要求和保障二次銷售順利進行,有的商家因此打出“拆封不退”的標語,提示消費者謹慎選擇、理性購物。這一看似合理的舉措,實則擅自擴大了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的范圍,于法無據,限制了消費者行使權利。
從市場效果看,施行已8年多的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在促進消費、增加成交額的同時,也帶來退換貨比例的上升。資料顯示,像淘寶、京東等平臺,都設置有一定的退換貨比例。為了規(guī)范無理由退貨行為,法律以舉例的形式明確了不符合這一規(guī)定的商品,如定做產品、生鮮魚類、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shù)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并提出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的限制條件。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如今,從線上到線下,不少地方和店家為促銷承諾7天無理由退換貨,值得點贊。商品退換貨,既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經營者的義務,要落實體現(xiàn)在具體的每一件商品上、每一次交易中。對這一規(guī)則的細化和精準適用,必將對恢復和擴大消費、增強消費者預期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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